
第六章 费用标准
第十五条 为加强中国商业联合会自身建设,促进商会的发展,凡以“中国商业联合会”名义主办、承办的各类商业会展活动,商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。
第十六条 凡以“中国商业联合会”名义作为“举办单位、主办单位、联合举办、联合主办”的各类商业会展活动(包括与省、市政府部门、商会、全国性行业协会、事业单位、专业展览公司、展览中介组织、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展览),中国商业联合会收取主办费不低于5万元。
第十七条 需要通过中国商业联合会申报审批会展活动的,我会可视情况酌情收取一定费用。
第十八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内部其他创收部门联系的以“中国商业联合会”名义联合举办的各类商业会展活动,由会展部统一与相关单位洽谈,签订协议,待收到主办费后返给联系部门2万元费用。多次办展的返还规定费用不变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部负责解释。
